為了更好地為僑服務,進一步方便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今后辦理此類公證,并考慮到與國際慣例的銜接,近日我司商外交部領事司,就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同樣有效做出政策規定。現將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
領八函(2001) 89號內發(2001) 38號函悉。利用《維也納領事影響亞太公約》、華人朋友與那些歐洲國家雙面穎事條約業內要求的前提及亞太國際慣例,洋在華使、領館為其目前國內未成年人開立的公正人書,或經洋駐華使、領館身份驗證的其目前國內組長臺灣當局所頒授的公文,如不違返目前國內規律、現行政策和要求,也可以進行在目前國內動用。洋駐華使領館為華人朋友、華人華僑岀具的公正人也適用性此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