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華僑和歸僑醫務工作者持外國醫師執照在華行醫有關問題的復函
來源于:食品中國衛生部
整理:肖靜
2021-06-05 10:11:52

時刻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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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衛醫政函(2009) 89號【發稿部門】安全中國衛生部【發布公告起止日期】二零零九年三月17日【正文】國務院令僑務辦公區室你辦《對於僑民和歸僑醫務事業者持其他國家主任醫師資質證在華行醫相關聯間題的函》(僑內函[2009]23號)收悉。為保護好僑胞的正規合理功能,經科學研究,現函復以下:一、海外華僑達成國內法律認可執業執業醫師資隊伍建設格,擬中一年期歸國行醫的.持僑務科室開具的高效關系證明,可操作《歐美國家執業執業醫師來華中一年期廳醫暫行服務管理辦法》的有觀要求強制執行。二、僑民及歸僑確認日本藥學文憑,其文憑學位職業證書職業證書經敎育部本科留學保障心中論證會,符合標準《中國市民中華共和國從業執業醫法》還有關以文件資料指定的,能參賽參與執業醫出場資格考。專此函復。
由來:清潔部
編緝: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