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
答:因政府部門及業內部門為生物防治肺炎病疫情而個性化會員服務行政部門工作簡單出現借款配資合同不能夠能執行,甚至伴隨肺炎病疫情的影響到迫使不能夠能執行借款配資合同而誘發的產生糾紛,可援用“不能夠抗力”明確提出一部分或所有 免予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方面。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因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向金融機構協商展期或者續貸?
答:公司融資民間借款類協議書沒有以傳染病直接影響原故認為不容抗力抗辯,但公司可證據可以達到現行政策標準樂觀與銀行系統等金融服務公司實行和解,盡力減少違約金風險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于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故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力爭展期或減少租金、利息等。同時,盡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
三、受疫情影響,作為被執行人,企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暫緩或延期執行資產的查封、拍賣?
答: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意見書》表明,對受災情后果出現產生性人生難的被強制執群眾,已不后果債款保證的前提下,百姓法院運行應有采用適量的封禁方法。被強制執群眾有好多夫妻牲畜可供強制運行的,應有采用對其產生性人生后果較小且利于強制運行的夫妻牲畜強制運行。對能“活封”的夫妻牲畜,不開展“死封”。封禁廠房設配、機械設配等產生性內容,被強制執群眾隨時用對該夫妻牲畜價格無比較重要后果的,應有容許其隨時用。《意見表》規定要求,決不請勿符合標準的封查,不許非法封查案外界離婚錢財,交通離婚錢財查控的權利救濟產品線,提升執法監督工作工作力度,具體安全措施嚴防非法施行或采取有效過激施行安全措施應響中小行業離婚錢財效果激發和中小行業正確營運。制作好審判源程序流程圖與施行源程序流程圖的對接,人們法庭審判涉病疫情訴訟案案件審理,要提升對離婚錢財保權申請注冊注冊的審批工作工作力度,對強烈稍微超出訴訟案需求規模的符合標準的部位保權申請注冊注冊,按照法定程序不會給予能夠。此外,《意見》要求,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降低變價成本,為執行債權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周轉壓力、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間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也要適當考慮疫情影響和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有效實現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疫情期間進行拍賣將嚴重貶損其財產價值,申請暫緩或中止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