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10 號《燕趙市民中華共和國歸僑僑眷正當權益保護好法試行法律依據》以及2003年6月4日國內第53次常務擴大會議確認,現予發布公告,自2003年9月1日起廢止。總 理 溫家寶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與海外華僑、歸僑有經常扶養相關的直系親屬申請界定僑眷身分的,應當展示由公正組織出示的扶養材料。第三條 華僑、歸僑去世后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后,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
行政機關與海外華人華僑、歸僑非常孑女撤銷結婚原因,還與海外華人華僑、歸僑撤銷扶養原因的,其原行政機關確定的僑眷角色丟失。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區級上述各族人民地方政府擔負僑務崗位的機購還應企業協調業務關以團隊弄好庇護歸僑、僑眷合法化財產權利的崗位,并企業推進本行政性城市內歸僑、僑眷財產權利庇護的法律規范、標準程序執行時候的督促、檢查報告。縣市級大于老百姓市政府有關的信息科室應有在利用的部門職責使用范圍內做到位歸僑、僑眷合規財產權的保護好工作的。第五條 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規定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
第七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以及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準許應當公司申請公司設立其余發展企業團,實施時候歸僑、僑眷需用的真實流量的發展營銷活動。歸僑、僑眷社會的團休的有效的權利并且如果根據條例去的有效的活動方案,受法律法規保障;其予以有著的財產權,不管什么集體還我不可非法占有、危害性。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核撥給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的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方面各族人民相關部門應該對房屋拆遷歸僑的豬場、林場等單位給與扶助。第九條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企業依法享有使用權,其擁有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國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的土地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條 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在的地方設置的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衛生規劃,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和歸僑、僑眷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的歸僑、僑眷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地兒中國政府辦公室對生存的確難的歸僑、僑眷,應先會賦予救治,并對其加工、畢業生就業會賦予扶持政策;依法辦事有效保障了失常勞動就業意識又無經濟發展由來的歸僑、僑眷的大致生存。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依法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在國內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境外支付親朋募捐的物資供應用來全球公益項目事業上的的,按照法定程序減征亦或免增國外進口稅和國外進口重要環節的資本企業增值稅。歸僑、僑眷十分海外親朋在境內創業的工廠贈送的婚前財產用做愛心慈善教育事業的,依法辦事享有所得稅率稅優惠一些。歸僑、僑眷境內外外友人向境內外慈善捐助債務的,縣市級以上內容各族人民地方政府承擔僑務工作任務的設備需要同意辦好相關聯出入境手讀,為慈善捐助人執行慈善捐助業務可以提供有所幫助,并法定程序對慈善捐助債務的實用與服務管理來監查。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 租賃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
第十六條 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被拆遷的,補償安置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國家舉辦的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延遲支付、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需要赴境外處分財產或者接受遺產、遺贈、贈與的,有關部門和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可以根據歸僑、僑眷的請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拆、隱匿、毀棄或者盜竊歸僑、僑眷的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辦理手續。
歸僑、僑眷因境內外的直系親人病危、陣亡亦或加工境內外的家庭財產等特殊化條件肯定需要出關的,相關的英文操作員部位不得表明申請進行人保證的更有效證明信優先級進行。第二十二條 歸僑、僑眷按照國家有關探親規定享受出境探親待遇。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準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其養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
歸僑、僑眷退休之(離休)后出關居住在了又回大陸看醫生的,依據當地的相關要求剝奪合理的醫療機構薪資福利。不符合標準國要求離休狀況的歸僑、僑眷在職員工獲準出國入駐的,以國有觀要求辦好自動離開、解除勞功的關聯、撤消勞功的關聯手序,以國有觀要求剝奪每次性離開費及相關員工待遇,就列席幾乎社會生活養老生活金商業商業險費用、幾乎醫遼保障行業商業商業險費用的,由社會生活保障行業商業商業險費用經辦學校以國有觀要求每次性結清應屬于其持卡人的商業商業險費用,并撤消其幾乎社會生活養老生活金商業商業險費用、幾乎醫遼保障行業商業商業險費用的關聯。歸僑、僑眷獲準出鏡落戶,出鏡前從嚴舉辦前款規則之外的其它的世界發展穩妥的,可以依照地區有關系規則給予相應的的世界發展穩妥的待遇。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在獲得前往國家(地區)的入境簽證前,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學校不得因其申請出境而對其免職、辭退、解除勞動關系、停發工資或者責令退學,并且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歸僑、僑眷是以國關于 探親規定標準獲準入鏡探親的,在許可的長假內,其作業、租房的公房要留存。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或者定居的,按照規定可以兌換外匯;出境定居的,其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二十六條 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保護歸僑、僑眷在境外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在境外的有關于養老地產養老保險、撫恤金等必須要 領的,隨著我國駐英國的國際關系(領事)部門能依照其post請求展示必要性的同意。第二十七條 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經辦僑務專項經費的機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截留、私分僑務專項經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僑務專項經費,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追回。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